党建工作
文学院关于党费收缴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和党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推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深入开展,按照中组部及学校党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交纳标准

(一)在职教职工

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个人所得税

交纳比例:3000元(含)及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基数的1%

5000元以上至10000()者,交纳基数的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二)离退休教职工

交纳基数:岗位工资(工资单第一项)

交纳比例:5000元以下(含)者,交纳基数的0.5%

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三)学生

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收缴方式及要求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交纳流程:党员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将收缴的党费交组织员汇总;组织员缴款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

要求:原则上各党支部每月上缴党费一次,至少每季度上缴一次(每年3691115日前);每年1210日前学院党委必须完成本年度党费收缴工作,并进行党费年度清理;党费收缴过程中应做好逐级登记、存档备案工作。

三、返还党费及党建经费使用要求

上级党组织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党费,并下拨一定额度的党建专项经费,学院党委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返还党费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使用范围

1.教育和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3.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有关主题和专项活动;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7.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

8.开展党建活动。

(二)使用要求

1.保证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截留经费;

2.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党委审批制度,加强管理;

3.坚持用前审批,用后报账,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

4.合理安排,科学使用,充分发挥党建经费的作用,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武汉大学文学院委员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