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关于设备清查涉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人次:

1凡用各类横向、纵向科研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及事业费等购买的或者接受捐赠的,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电子设备等(单价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及各类教学和办公家具、电器等资产均应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和建卡工作。

2各类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严格执行从预算学院或学校审批购买实验室与设备处网上录入和建卡(后保部家具科登记入账)→院党政办公室(实践教学中心)登记→财务部报账→张贴标签的程序。

3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年限参考数:计算机及周边辅助电子类设备58年,仪器仪表类810年,电器类810年,机械类1215年,家具15年。

4、老师个人名下保管的仪器设备达到报废年限无法使用的,不得私自丢弃,必须将旧设备交回学院,由设备管理员完成网上申请报废的相关手续,待设备处审核批准后,旧设备由学校设备处回收统一处理。否则,该设备将一直挂在保管人名下,属于随时接受核查的国有资产。

5、设备丢失或损毁无法履行报废手续的,按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要予以赔偿,赔偿金上交财务部。

今后学校的设备清查工作将常态化,请大家务必保管好本人名下的相关设备。

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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