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两周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院将在3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1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
各培养单位应于注册截止后1日内,向研究生院报送注册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按规定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以2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记载实行A、B、C、D四级记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C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五章 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请假1周内由导师批准,8天至1个月,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1个月以上或累计达1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培养单位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当将本单位研究生旷课超过3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报研究生院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1学期病假累计达该学期一半以上时间(按自然天数计),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生院认为需要休学者,应当休学。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或转学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三)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
(四)研究生有特殊困难,经研究生院认定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1. 入学超过2学期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 调剂专业后录取者;
4. 经破格录取者;
5. 按《特殊优秀人才招生管理规定》录取者;
6. 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学位类型者;
7.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1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前3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接受单位认真考核,证明其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接收学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外省其他高校的,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所在培养单位未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者;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培养单位审核,并与研究生本人取得联系后,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时到校注册;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无正当理由;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硕士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累计有3门次不合格;博士生累计有2门次不合格;
(九)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十)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发文,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习满1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学历和相应的就业政策,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硕士生可在1年内补行答辩1次,博士生可在2年内补行答辩1次。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学满1年及以上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