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社会实践成果等。
第四条 创新学分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学校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评定;
二、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本人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由教务部报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可获得创新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三、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第五条 创新学分评定的参考标准:
一、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发表在国内外权威期刊的获10个创新学分,核心期刊获5个创新学分,其它公开出版刊物获3个创新学分,其它校级刊物获1个创新学分;
二、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7—10个创新学分,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4—6个创新学分,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1—3个创新学分;
三、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可获得1—10个创新学分;
四、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国际性奖励可获8-10个创新学分,国家级奖励可获7—10个创新学分,省级奖励可获4—6个创新学分,校级奖励可获1—3个创新学分;
五、社会实践成果,可获得1—5个创新学分。
第六条 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序列分别予以认定。
第七条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
第八条 学生取得创新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可以累计,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10个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
第九条 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属部门: 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