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的内容,每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10分
2、思想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5分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5分
(二)个人品德修养(A2)20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5分
2、文明礼貌,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分
3、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 5分
4、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5分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0分
2、考风良好,考试态度端正。 1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5分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5分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10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5分
2、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合格,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5分
3、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5分
4、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增进身心健康。5分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对于受到通报及以上处理的,查实后取消该年度考评资格。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同时,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总学分数不得超过18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即作者本人参与撰写的字数量。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
主(参)编 |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
学术著作 |
15 |
3—10 |
10 |
7 |
4 |
3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2 |
2—8 |
8 |
5 |
3 |
2 |
注:1、著作出版社需为学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
2、需为独著或与本学院老师的合著。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 艺术等作品(C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仅限校内官方网站)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或作品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按照相应项70%分值加分,第二作者按照相应项30%分值加分,其他作者不予加分;本科生与导师合作的,仅算排名最前的学生作者,且按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是否有效及级别由学院认定。
表二: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权威期刊 |
国家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术论 文 集 |
15 |
12 |
8 |
5 |
3 |
注:需提交学术论文代表作1-2篇,交由学院组织认定并给予相应加分。
2、发表文学、艺术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 或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
4—5 |
2—3 |
1—2 |
0.5—1 |
0—0.5 |
注:1、国家级权威,包括: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等(5分/篇);
2、省级刊物及媒体,包括:《长江日报》、《湖北日报》、《儿童文学》等(3分/篇);
3、其他刊物及媒体以及学校报刊,包括:《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等(2分/篇);
4、网络媒体,校级官方网站(包括武汉大学官网、武汉大学未来网等)发表文章
1分/篇,院学生工作网发表文章0.5分/篇;
5、新闻稿、通讯稿作品不予加分。
6、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发表的文章,不纳入活动分计算。
(三)科技发明(C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不同成果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第一作者或团队负责人按相应项50%分值加分,其他团队成员按相应项50%分数除以其他成员人数所得平均值加分,小数点后取两位,除不尽的以四舍五入处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三 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
(校级) |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结题 |
|
10 |
7 |
5 |
3 |
3 |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四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人数在2—4人的所有成员按照相应项计满分;多于四人的,按照相应项分数除以团队人数所得分值的二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1 |
一 |
12 |
10 |
7 |
5 |
2 |
2—4 |
二 |
10 |
8 |
5 |
4 |
1.5 |
5—8 |
三 |
8 |
6 |
4 |
3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0.5-1 |
注:1、提供学科与文体竞赛项目均不超过两项。
2、学科竞赛有武汉大学组织的学习竞赛、各院系举办的学术竞赛等。文体竞赛有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卡拉OK大赛、校运动、金秋艺术节各大版块决赛等。
3、竞赛及相关评比将以证书所盖单位公章评定级别,校外活动只认定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主办的竞赛。
4、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评定时只取其中分数最高项给予加分。
5、比赛级别评定参考:
①英语竞赛项目类:全国大学生英语能力竞赛、希望之星英语风采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大赛、湖北省外语翻译大赛等,按省级标准进行评分。
②作文竞赛项目类:“楚才杯”作文比赛按省级标准进行评分。
③金秋艺术节系列比赛项目,按校级标准进行评分。
④商业性质的校外比赛项目,不予加分。
⑤各社团、协会内部举办的比赛项目,不予加分。
⑥所在社团组织等获得集体奖项时,除主要负责人(社长/队长/会长)以外,不予加分。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且校外表彰只认定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主办的活动表彰。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1、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
省 级 |
校 级 |
院 级 |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7 |
7 |
5 |
5 |
3 |
1 |
成 员 |
5 |
4 |
4 |
3 |
2 |
1 |
0.5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7 |
6 |
5 |
4 |
3 |
1 |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7 |
5 |
3 |
1 |
注: 1、先进个人、积极分子主要指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武汉大学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暑期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
2、实践活动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不同等级奖项的负责人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团队成员分别加4分、3分、1分、0.5分。
3、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校级一、二、三等奖,负责人分别加5分、4分、3分,团队成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优秀奖负责人加2分,团队成员加1分。
4、若提交多项社会实践类项目,不可累加,只取级别最高项给予加分;因同一实践活动中获得的多个奖项不可累加,评定时只取其中分数最高项给予加分。
2、社会工作评分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各部门,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
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 |
校级学生社团、其他各单位的学生干部 |
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
||||
主要 干部 |
其他 干部 |
主要 干部 |
其他 干部 |
主要 干部 |
主要 干部 |
|||
6-10 |
5-8 |
6 |
4-7 |
3 |
6 |
5-7 |
||
注:1、各学生干部必须符合相关证明材料;凡本院学生会、社团成员必须有院章做加分证明,校级社团成员需相关领导人盖章证明并做加分建议。
2、如有中途改选,则以变动前的人员为准(学生会各级干部、部委、干事或社团干部、成员任职须满一学期方能加分)。
3、社会工作评分
1栏: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10分);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6-8分)。
2栏:(1)主要干部指院学生会副主席、院学生党支部书记(5-8分);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各部门部长(7分);(2)其他干部指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各部门副部长、除院学生党支部书记之外的党支部委员(6分)。
3栏:(1)主要干部指院团委、学生会部长(5-7分),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4-6分);各班班长、团支书(5-7分);(2)其他干部指班级除班长、副班长、团支书以外的学生干部、校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各部部委、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委。(3分)。
4栏:主要干部指校级学生社团、其他各单位(包括校报、广播台、电台、未来网、自强网、珞珈青年报等)的台长、社长、主任、主编等(6分)。
5栏:院级学生社团(如辩论队、球队等)主要干部(社长、队长、团长等)(5-7分)。
注:1、各任职加分项目不可累加,若有多项重叠,则只取其中分数最高项给予加分。
2、任职分数需综合任职期间表现,由学院组织认定后公布“加分清单”。
(六)奖励加分(C6)。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1)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
(2)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3)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学院(系)通报表扬的,按表一加分:
表一:先进集体评分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学校表彰 |
学院表彰 |
校、院通报表扬 |
|
主要学生干部 |
10 |
8 |
6 |
3 |
1.5 |
其他学生干部 |
8 |
6 |
4 |
2 |
1 |
成员 |
5 |
3 |
2 |
1 |
0.5 |
注:a、主要干部是指:班长、团支书;
b、其他干部是指:除班长、团支书之外的其他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c、成员是指:除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外的所有班级学生;
d、院通报表扬个人一次:0.5分,其中工作人员不予加分。
(4)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按表二加分:
表二: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学校表彰 |
学院表彰 |
10 |
8 |
5 |
2 |
注:(1)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
(2)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内部表彰。
注:1、在班委培训/党校培训/学生干部培训等项目中获得的相关表彰项目,不予加分。
2、因学生会内部考评产生的表彰,不予加分。
3、因军训项目产生的表彰,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十七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70%+F3×20%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