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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人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根据武汉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武大人字[2009]34号)《关于调整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111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博士后工作以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产学研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发挥流动站、合作导师作用与博士后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院领导、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和流动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工作委员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博士后流动站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设立以知名专家学者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的博士后流动站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和合作导师定期指导博士后制度;督促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有关事宜等。

第五条 流动站的主要职责:根据学院的要求,制订流动站年度招收计划,结合学科特点建立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做好博士后业务考核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做好博士后招收宣传和进、出、退站工作等。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六条 学院在编在岗教授以及学术水平高、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自设项目且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可以申请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重点资助博士后:指利用国家资助经费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是学校师资重点培养对象。

(二)配套资助博士后:指主要利用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或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自设项目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在医疗、住房福利及业绩奖励等方面给予配套资助,是学校师资储备来源。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博土后申请者一般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

(二)热爱本学科科学事业,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领域核心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不少于2CSSCI期刊论文,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各类进站人员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点资助博士后人员: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本科、硕士、博士各学习阶段原则上均需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或重要科研院所的统招统分类博士毕业生;前期已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二)配套资助博士后人员: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本科、硕士、博士各学习阶段原则上均需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或重要科研院所的统招统分类博士毕业生;近三年内有参加高水平研究项目经历,并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

经流动站专家考核小组考核及博士后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确属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对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上述招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在职人员必须脱产进站,不得以兼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申请进站人员与合作导师联系确定合作意向后,填写《武汉大学博士后申请表》,由合作导师亲笔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流动站,同时提交申请进站人员本人代表性研究成果(论著、博士学位论文等)原件

(二)合作导师须履行博士后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申请进站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和心理健康进行严格把关。

(三)流动站依据本管理细则对申请进站人员的《武汉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流动站组织合作导师、专家考核小组(5-7人)对申请进站人员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面试、考核。专家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推荐拟招收人选和资助类型,并在《武汉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学院博士后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专家考核组考核意见,确定博士后招收人选、资助类型和经费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博士后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武汉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六)学校审核同意后,流动站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正式填报进站材料。流动站在每月15日之前(假期除外)提交申报材料,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集中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进站报到手续

(一)申请者收到《武汉大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站,应征得合作导师和学院书面同意意见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延期进站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无故超期1个月不进站的,作退站处理。

(二)进站博士后人员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相关证件,并持《体检单》到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的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予以退站和解约。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指标

(一)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确定流动站接受博士后指标。原则上学院每年只安排流动站一个重点资助博士后推荐指标,且需经学校专家组集中评审后,最终决定具体人选。

(二)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经学院博士后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流动站当年招收配套资助博士后人数,并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人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严格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重点资助博士后

1.遴选标准与资助方式:学校根据申请人学术潜力与能力择优资助。学校按15万元//年的薪酬标准给予资助。另享受学校和合作导师配套资助,按照学校、合作导师2:1比例配套,重点资助博士后薪酬不少于18万元/年。资助期内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或者1500/月租房补贴。

2.“博新计划”入选者纳入重点资助博士后管理,进站后给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在国家资助基础上,学校为入选者提供每年10万元配套资助。国家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可直接转为重点资助。学院加强配套投入,对“博新计划”入选者在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学科配套资助博士后

遴选方式与资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学术潜力与能力择优资助。学校按专业技术九级政策性工资收入标准给予资助。另享受学校和合作导师配套资助,按照学校、合作导师2:1比例配套,学科配套资助博士后薪酬不少于12万元/年。
 
鼓励合作导师加大资助力度,以有效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岗位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将各类博士后人员纳入教师管理范围,进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聘用工作协议,明确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博士后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目标任务、产权成果归属等事项。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接受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考核小组,对其日常学习和研究工作的考核。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内容包括本季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本季度出勤情况、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等。

(一)合格:每季度全勤在站工作,参加所在院、系、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较好地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二)基本合格:每季度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参加所在院、系、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学习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基本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三)不符合基本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流动站组织开题报告会并将结果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认真审订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检查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须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流动站要按学校考核规定,按期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中期、出站考核,作出综合、客观评价。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必须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进站三个月内按时完成开题报告、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送在站两年的研究工作计划,按研究计划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CSSCI论文1篇。

(二)合格:进站三个月内按时完成开题报告、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送在站两年的研究工作计划,并按研究计划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其部分研究成果已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

(三)因特殊原因进站满一年暂未达到合格条件者,可申请延缓考核时间,延缓时间最长为3个月。进站后第15个月内必须参加考核,经考核仍未达到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院和合作导师应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学院博士后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需超过3个月的,还须经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由招收单位、合作导师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支撑情况,在2-6年内灵活确定。学校资助期限一般为2-3年,期满评估优秀的,可延长2-3年资助期,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6年。协议到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出站或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未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自动终止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期满出站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条件:

(一)优秀:在站期间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经专家和考核小组评审,其研究工作获得优秀评价,在本专业领域核心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不少于3CSSCI期刊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武汉大学认定的人文社科奖励期刊论文1篇;

2.在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校注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

4.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1项;

5.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

博士后人员考核获得优秀者,方能纳入学院师资后备队伍选拔。优秀博士后可申请学校特聘研究系列岗位或者聘期制讲师岗位,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参加学校固定岗位教师选拔。

(二)合格:在站期间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经专家和博士后考核小组评审,其研究工作获得合格评价,在本专业领域核心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不少于3CSSCI期刊论文。

注:发表1篇人文社科奖励期刊论文、在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校注、教材1部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均可折算为3CSSCI论文;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可折算为2CSSCI论文;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1项可折算为1CSSCI论文;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可折算为1CSSCI论文。

(三)不合格:达不到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武汉大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均应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专利应以武汉大学为专利权人。若转让科研成果,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出站后发表在站期间科研成果,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产权仍归武汉大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合作导师应加强博士后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持、鼓励博士后人员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持、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申报学校设立的自主科技项目资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承担的研究课题情况,为相关博士后人员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关系转到我校的)提供一定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其中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海外著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资助 3万元;省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海外留学回国博士,资助1万元。学院根据相关条件予以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资助人选由学校评审确定,资助经费每人不超过3万元。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及退站

第三十一条 严格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程序: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须及时向合作导师提交本人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评审表、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材料,经合作导师亲笔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流动站备案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合作导师和学院协商共同组成7人专家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前须在学院进行答辩公示。

第三十二条 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负责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材料审核、专家考核小组和秘书的审定、公示和答辩的监督,以及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的审批手续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出站答辩考核合格的博士后需经由学院博士后委员会审核同意出站后,由学院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站材料,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审批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延期3个月,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与原工作单位有工作协议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回原单位工作。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接收函或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关系接收函。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离站时,须持离站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站手续,并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的;

(二)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及违反相关程序的;

(三)思想品格、意识形态和心理健康存在问题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六)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八条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及国家和学校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流动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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